(2017)京0119民初7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张红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张红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361号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百莲街75号。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玲,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被告:张红梅,女,41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张红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