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山东沅荣印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山东沅荣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1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1433号。法定代表人蔺忠,局长。被执行人山东沅荣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桓台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守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桓环罚字[2016]第0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山东沅荣印务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印刷品生产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开工建设并建成投产的行为进行立案。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桓环令改字[2016]第05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桓环罚告字[2016]第05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送达。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负责人对被执行人印刷品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案进行审查,形成处理意见。2016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桓环罚告字[2016]第05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随后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送达。2016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印刷品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桓环罚字[2016]第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6年12月7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送达。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桓环罚执催字[2016]059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送达。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桓环罚申字[2017]第007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被执行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验资报告、验资事项说明、投入资本明细表、货币资金出资清单、银行咨询函、现金交款单、收款收据、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变更情况、核准企业信息、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初审意见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签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相应送达回执等证据。另外,还查明,被执行人印刷品生产项目投资额仅在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生产副总付某某的调查询问中由付某某口头回答过,桓台县环境保护局未提交能够确认被执行人印刷品生产项目具体投资额的其它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印刷品生产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属调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桓环罚字[2016]第05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甘丽静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 强书 记 员 张晓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