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恩喜与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恩喜,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3234号原告:胡恩喜,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成建国,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原告胡恩喜与被告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恩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恩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成建国归还借款30000元,并依法支付利息9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成建国于2016年1月24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成建国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建国因生意资金周转,于2016年1月24日向原告胡恩喜借款现金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期为二个月,到期不还,每天罚款一千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成建国未能偿还30000元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成建国欠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胡恩喜要求被告成建国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约定了逾期利息损失为每天一千元,但明显过高,原告胡恩喜在庭审中主张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胡恩喜的逾期利息损失为30000*24%+3000*24%*116/365=948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恩喜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488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由被告成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克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