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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晓变与被告郑和宇婷、南京白杨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38号之三原告:许晓变,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和宇婷,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白杨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J6QE9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金尧路南侧金尧路18-21号。法定代表人:李昌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晓变与被告郑和宇婷、南京白杨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晓变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晓变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晓变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许晓变负担。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人民陪审员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