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樊延喜、滨州中信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延喜,滨州中信担保有限公司,滨州盛世兴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赵雪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延喜,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文庙街*号*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国,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康,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中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号。法定代表人:康学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伟,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滨州盛世兴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清河镇梅集村。法定代表人:梅振利,总经理。原审被告:赵雪英,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国,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见康,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延喜因与被上诉人滨州中信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滨州盛世兴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赵雪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滨州中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40万元的款项来源未与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樊延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永金审判员 鲁守芳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