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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红与黄元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黄元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潘红,女,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元鹤,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潘红与被执行人黄元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潘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9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元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