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行与张亚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行,张亚会,张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行,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阳光小区北门。法定代理人:程海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亚会,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东东,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新区支行与张亚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亚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张东东系被执行人张亚会之夫,被执行人所欠案件款系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8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张东东银行存款1894元。本案案件款1894元,申请人已办理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费12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已到位标的为1894元,未到位标的为873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中1894元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