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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付从法与杨玉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从法,杨玉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03号原告:付从法,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丽,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原告付从法之儿媳。被告:杨玉奎,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从法与被告杨玉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从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丽,被告杨玉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从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将坐落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张屠村的四间房屋卖给被告,共计4000元。由于当时法律意识浅薄,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不是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张屠村村民,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是城镇居民,无权购买或受让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诉。被告杨玉奎辩称,原告与答辩人的涉案宅基买卖情况属实,答辩人已支付相应价款,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早已履行完毕,原告起诉违反诚实信用的契约原则,不应支持。涉案宅基被告所建房屋已被征用并实施拆迁。是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划而实施的政府征收行为。涉案宅基2013年被国家征收,其土地性质已不再是集体土地而被征为国有,故原告在此时也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原告无权再主张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原告位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张屠村的房屋四间及宅基一块卖给被告,价格为65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因此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从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