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立新孙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新,孙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552号原告:谭立新,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孙桂珍,现住公主岭市。原告谭立新与被告孙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桂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孙桂珍偿还借款本金29600元;2.诉讼费由孙桂珍负担。事实和理由:孙桂珍为养牛向谭立新借款296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欠款至今未还。孙桂珍缺席未答辩。谭立新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份,因孙桂珍未到庭,亦未提出反驳主张及反驳证据,本院对借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孙桂珍向谭立新借款296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欠款已到期,谭立新要求孙桂珍立即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孙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谭立新欠款人民币2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孙桂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