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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傲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利置业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傲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3544号原告:上海傲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柳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叶思,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烔。上海傲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利置业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上海傲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傲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2元,由上海傲圣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