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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星基、马德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星基,马德好,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韩星基,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安丘市。被执行人:马德好,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城区。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韩星基与马德好、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德好、张立新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马德好、张立新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洁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