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星基、马德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星基,马德好,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韩星基,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安丘市。被执行人:马德好,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城区。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韩星基与马德好、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德好、张立新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马德好、张立新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洁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