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融发空心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融发空心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引育种中心科普楼9楼。法定代表人:陈祖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融发空心砖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江山乡江山村沙潭组。法定代表人:章宗灿,经理。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融发空心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2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诉讼费用减、缓、免交申请书并获得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