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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21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日照市信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方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信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21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信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方强,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鲁1311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方强所有的鲁Q×××××三菱劲炫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该车辆已被拍卖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方强所有的鲁Q×××××三菱劲炫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永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