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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6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与冯晶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冯晶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6707号原告: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组织机构代码B0761054-9。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号灵桥广场写字楼****室。代表人:林国芳,该所主任。被告:冯晶,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冯晶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江厦法律服务所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葛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