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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与宋永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宋永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83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负责人张同福,主任。被告:宋永修。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与被告宋永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撤回对被告宋永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25元减半收取15712.5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负担。审 判 员 朱珍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乔 婧书 记 员 姜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