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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玉洪、裴大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洪,裴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405号申请执行人:付玉洪,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5日,松滋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伦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裴大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6日,松滋市人,务工,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大平,系裴大军弟弟。本院在执行付玉洪与裴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裴大军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6×××07)存款15293.36元,现因该冻结存款已划拨,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裴大军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6×××07)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