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赵向义、郝林霞、郝亮明、张彩娥、王建飞、郝霞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赵向义,郝林霞,郝亮明,张彩娥,王建飞,郝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93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河滨路。负责人王凤鸣,系该行行长。被告赵向义,男,1983年6月6日出生。被告郝林霞,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被告郝亮明,男,1982年2月6日出生。被告张彩娥,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被告王建飞,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被告郝霞女,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被告赵向义、郝林霞、郝亮明、张彩娥、王建飞、郝霞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