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财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吴忠市体育馆有限公司、马慧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吴忠市体育馆有限公司,马慧,宁夏融合信通担保有限公司,乔保飞,陈晓岚,宁夏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玉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财保304号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房富力城C座-13号。法定代表人:金国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伟,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吴忠市体育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北侧吴忠市体育馆B号。法定代表人:马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慧,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申请人:宁夏融合信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城天舜佳兴苑7-34。法定代表人:乔保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乔保飞,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被申请人:陈晓岚,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宁夏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国际贸易中心C栋写字楼501室。法定代表人:马玉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玉庭,男,1965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忠市体育馆有限公司、马慧、宁夏融合信通担保有限公司、乔保飞、陈晓岚、宁夏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玉庭名下价值4830000元财产。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忠市体育馆有限公司、马慧、宁夏融合信通担保有限公司、乔保飞、陈晓岚、宁夏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玉庭名下价值4830000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