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兆林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兆林,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228号原告:孟兆林,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桓公路15号。信用代码:91370305664437395K。法定代表人: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兆林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兆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兆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