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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00王红鑫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鑫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9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红鑫,男,1982年6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盐都区,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盐城市亭湖区,现住盐城市亭湖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陆琪,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鑫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运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鑫及其辩护人陆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红鑫先后召集夏文龙、王某、乐某、陈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到盐城市城南新区鹿鸣路云酒店8522房间,用扑克牌作赌具、以“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王红鑫等赌博人员合计17人,收缴赌具扑克牌2副、赌资人民币199590元。另被告人王红鑫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已由公安机关追缴。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王红鑫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红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夏文龙、王某、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鑫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赌博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红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红鑫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红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扑克牌2副、赌资人民币199590元、被告人王红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施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笛夫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