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8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潘丰花与于新、敦煌市众发蒸压灰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丰花,于新,敦煌市众发蒸压灰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康进宏,殷跃成,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潘丰花,女,青海省人,住敦煌市。被执行人:于新,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敦煌市众发蒸压灰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叶存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康进宏,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殷跃成,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张宏,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潘丰花与被执行人于新、敦煌市众发蒸压灰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康进宏、���跃成、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新、敦煌市众发蒸压灰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康进宏、殷跃成、张宏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丰花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320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22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于新、敦煌市众发蒸压灰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康进宏、殷跃成、张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后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新、敦煌市众发蒸压灰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前给付执行款10000元;剩余执行款96320元,被执行人于新、敦煌市众发蒸压灰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用蒸汽灰砂砖每块0.3元抵顶,总共抵顶执行款96320元,申请执行人潘丰花自行到敦煌市众发蒸压灰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搬拉,拉完为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亦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