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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窝与刘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窝,刘勤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169号原告李窝(李华军),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云,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勤明,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睢县。原告李窝与被告刘勤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窝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公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威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