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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贺桂芳与高丑则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桂芳,高丑则,雷爱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贺桂芳,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丑则,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雷爱德,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50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贺桂芳借款本金3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元、执行费3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