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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韦武乾、滕色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武乾,滕色园,滕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85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韦武乾,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武宣县。被执行人滕色园,男,壮族,1983年1月2日出生,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滕努山,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韦武乾与被执行人滕色园、滕努山责令退赔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滕色园、滕努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武乾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臧海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中止该案的执行。经核实,申请人韦武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合议,2017年8月22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给予申请人韦武乾3311元的司法救助,申请人韦武乾的债权得到先行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