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健军与石勇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健军,石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彭健军,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石勇军,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彭健军与石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