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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李亮、赵俊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亮,赵俊辉,董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财保164号申请人:李亮,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固安县。申请人赵俊辉,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远,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胜军,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申请人李亮、赵俊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胜军价值155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亮、赵俊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董胜军价值155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