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光灿、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灿,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3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光灿,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被执行人: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世纪花园中易大厦。法定代表人:孙秀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712.94元,未执行到位9712.94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