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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吉娃、张拥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吉娃,张拥军,王素忠,王建军,王小飞,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被执行人左吉娃,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被执行人张拥军,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被执行人王素忠,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72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被执行人王小飞,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被执行人高国庆,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联系电话1383110834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左吉娃、张拥军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吉娃、张拥军、王建军、王小飞银行无存款,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3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吉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