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成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贤,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699676-4。负责人:王文,系公司经理。住所地:咸阳市秦皇路中段117号。委托代理人邵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王成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王瑞芬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