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兰兆喜与许付权、王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兆喜,许付权,王华,朱同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42号原告:兰兆喜,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郧县。被告:许付权,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王华,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朱同友,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组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兰兆喜诉被告许付权、王华、朱同友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许付权、王华、朱同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兆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兰兆喜负担。审 判 长 汪 斌审 判 员 刘海清人民陪审员 陈新权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