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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兰兆喜与许付权、王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兆喜,许付权,王华,朱同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42号原告:兰兆喜,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郧县。被告:许付权,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王华,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朱同友,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组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兰兆喜诉被告许付权、王华、朱同友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许付权、王华、朱同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兆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兰兆喜负担。审 判 长  汪 斌审 判 员  刘海清人民陪审员  陈新权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