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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军波、邢台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波,邢台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特19号申请人:王军波,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委托代理人:王会强、刘素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邢台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70号。委托代理人:景月胜,该公司辛店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义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军波与被申请人邢台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申请人王军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军波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军波负担。审判长 梁 兵审判员 尚好勇审判员 杨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