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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子浩、梁家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子浩,梁家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子浩,男,1989年6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梁家万,男,1984年8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南检公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基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19日6时许,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经密谋后从横县百合镇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76号店铺前公路边,梁家万负责开车接应和望风,肖子浩负责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2000元车牌号为桂R×××××的雪佛兰牌乐驰微型轿车。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李某。二、2017年3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经密谋后从横县百合镇驾车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西街132号被害人宁某1住宅门前,梁家万负责开车接应和望风,肖子浩负责实施盗窃,盗走宁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2000元车牌号为桂R×××××的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另查明,被告人肖子浩于2017年3月23日凌晨3时许在横县百合镇一条公路上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调查,被告人梁家万于2017年3月23日6时许在其位于横县百合镇平福村委上岭坪村47号的住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调查,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又查明,被告人肖子浩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行驶证、发票、交警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车辆转让协议、视频轨迹分析报告、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某、宁某1陈述;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流窜作案,应当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家万负责望风接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子浩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子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子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梁家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肖子浩、梁家万退赔被害人宁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陆军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清附:本案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