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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樊世贝、左中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世贝,左中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樊世贝,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左中标,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世贝与被执行人左中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中标与申请执行人樊世贝于2017年8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樊世贝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421执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姜 鹏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楠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却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委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