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运海与鹤壁晶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运海,鹤壁晶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周运海,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晶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海。申请执行人周运海与被执行人鹤壁晶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同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