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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保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表人:龙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旷长申,经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2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泉支行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9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现因该账户冻结详情不明,本院已变更保全账户,需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泉支行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9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雷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