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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与闫某1、闫某2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闫某1,闫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34号申请人杨某1,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杨某2,女,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闫某1,男,1964年月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闫某2,男,55岁,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杨某1、杨某2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某1、闫某2父亲闫荣生遗产的拆迁安置补偿费102万元。(源涡村一处宅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某1、闫某2父亲闫荣生遗产的拆迁安置补偿费102万元。(源涡村一处宅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