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聚朋鑫磊石材销售部与襄阳中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国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聚朋鑫磊石材销售部,襄阳中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国友,刘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871号原告:襄阳市襄州区聚朋鑫磊石材销售部,经营场所,襄阳市襄州区经济开发区天润大道88号经营者:刘平,女,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中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建锦路19号在水一方附2栋2楼。被告:曹国友,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平,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州区聚朋鑫磊石材销售部与被告襄阳中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国友、刘平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襄州区聚朋鑫磊石材销售部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襄州区聚朋鑫磊石材销售部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襄州区聚朋鑫磊石材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元,由原告襄阳市襄州区聚朋鑫磊石材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