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德喜、宣桂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杨德喜,宣桂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东双阳大街北(原电影院)。法定代表人冯彩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喜,男,194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审第三人宣桂林,男,194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上诉人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德喜、原审第三人宣桂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吉0112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通知上诉人于2017年7月21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上诉人实际缴费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的上诉费1956元退回上诉人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