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悦与胡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悦,胡晓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5475号原告:李悦,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玮,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俊,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李悦诉被告胡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悦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9元,由原告李悦承担。审判员 吴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