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异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丽、曹祝杰与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异字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异69号案外人曹丽,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案外人曹祝杰,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舒彦文,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黄吉兰。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东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吴进义。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局物流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建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祝杰、曹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曹祝杰、曹丽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曹祝杰、曹丽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明人民陪审员 祝 捷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宗勤书 记 员 易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