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葛兆鹏、吴林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兆鹏,吴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葛兆鹏,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林海,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葛兆鹏诉吴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1月1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吴林海欠申请执行人葛兆鹏钢材款42730元,代垫诉讼费434元,合计43164元,被执行人葛兆鹏同意于2016年(农历)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35000元,余款8164元葛兆鹏自愿放弃。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但在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吴林海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现葛兆鹏申请恢复对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林海系冶山粮站站长,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林海的工资收入43711元,该款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军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