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成长、王寸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成长,王寸霞,孙成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长,男,1979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寸霞,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杰,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成金,男,1960年6月7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众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成长、王寸霞因与被上诉人孙成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成长、王寸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杰、被上诉人孙成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成长、王寸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商 敏审 判 员 张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