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0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庆吉与蔡许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庆吉,蔡许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0922号原告:邹庆吉,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权,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蔡许永,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庆吉与被告蔡许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庆吉向本院申请撤诉,鉴于其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