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袁成良与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良,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920号原告:袁成良,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边海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紫阳,男,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袁成良与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成良于2017年8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成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成良负担。审 判 长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