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松云与陈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松云,陈家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1958号原告:程松云,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申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伟,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程松云与被告陈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松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申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家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松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陈家伟给付程松云水泥款143000元及利息(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保全费用由陈家伟负担。事实和理由:陈家伟因经营水泥砖业务而向程松云购买水泥。2016年7月26日,陈家伟向程松云出具欠条,累计欠水泥款143000元。程松云多次向陈家伟追索欠款无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程松云的诉讼请求。陈家伟未答辩、未举证,但于庭后提交了意见,本案欠条确系其书写,欠程松云水泥款143000元属实。钱肯定是要还的,若程松云同意调解,陈家伟承诺三年内还清,不同意偿还利息,因为现在实在没有钱。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家伟因经营水泥砖业务而向程松云购买水泥。2016年7月26日经结算,陈家伟累计欠程松云水泥款143000元,并为程松云出具欠条一份。结算后,程松云多次催要该款无果。为此,程松云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陈家伟欠款事实清楚。陈家伟经程松云多次催要水泥款后,仍拒不支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程松云要求陈家伟给付水泥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松云水泥款14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被告陈家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