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晓敏、申成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敏,申成涛,赵朋,张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敏,女,1978年12月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申成涛,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赵朋,男,1976年1月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文涛,男,1975年11月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成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本院对(2012)成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