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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洪林与李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林,李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猛,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四平是铁西区。申请执行人王洪林与被执行人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30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洪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此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