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洪林与李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林,李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猛,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四平是铁西区。申请执行人王洪林与被执行人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30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洪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此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志成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