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春红、王建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红,王建福,李天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朱春红,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王建福,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天寿,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春红与被执行人王建福、李天寿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春红以愿意给被执行人王建福、李天寿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637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