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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关于朱新伟申请朱丽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26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伟,朱丽颖,薛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朱新伟.被执行人朱丽颖.被执行人薛亚洲.关于朱新伟申请朱丽颖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30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新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300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