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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代犯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刑初7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代,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烟霞镇。2016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代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3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代分别在富平县医院急救中心门前,富平县朱老二医院门前,趁车辆无人看守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急救中心门前道沿上的一辆红色新日牌两轮踏板式电动车;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富平县朱老二医院大门东侧道沿上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踏板式电动车盗走,随后将二辆车卖给三原县大程镇附近一名回收电动车的陌生男子,每辆车得赃150元,共计300元。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1320元;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500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据此认定被告人赵某代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代在富平县医院急救中心门前,趁车辆无人看守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急救中心门前道沿上的一辆红色新日牌两轮踏板式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该车卖给三原县大程镇附近一名回收电动车的陌生男子,得赃150元。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132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李某某电话报称,其于3月18日9时许,将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在富平县医院急救中心道沿上被盗。2017年3月28日下午18时许,将涉嫌盗窃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赵某代抓获。2、被告人赵某代供述,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在富平县医院南门口附近乱转,想偷辆电动车,急救中心门口道沿上放了一辆红色的电动车,也没有上链锁比较好偷,他就查看四周也没人注意,就把这辆电动车推着朝东走了,将车停在路边把电线接上,然后骑着电动车一直走到三原县大程镇东边两三公里的路边的“鬼市”上,在“鬼市”上找了个收废旧摩托车、以150元的价格将这辆电动车卖给了。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上午,在富平县医院东边急救中心门口道沿上,将一辆红色新日牌踏板电动车丢了,这车是2012年1月份花了3200元买的,现在能值1000余元。4、富平县价格认定结论书,富价认字(2017)第10号,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1320元。5、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陕0528刑初118号,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某代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6日被释放。6、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二、2017年3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代在富平县朱老二医院门前,趁车辆无人看守之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富平县朱老二医院大门东侧道沿上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踏板式电动车盗走,随后将该车卖给三原县大程镇附近一名回收电动车的陌生男子,得赃150元。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500元。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代供述,证实其盗窃证实其盗窃的时间、地点、作案的方法、销赃经过等。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28日12时许,在富平县朱老二医院大门口将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踏板电动车丢了,车是2013年9月2日花2880元买的,现在能值1500元左右。3、富平县价格认定结论书,富价认字(2017)第10号,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500元。4、接受证据清单、电动车发票、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在卷佐证。5、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赵某代具有完全刑事责任。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代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判处。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二、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 平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惠雯雯 更多数据: